在準備明天要去預錄廣播節目的內容
主持人的訪綱裡面有提到一個有關房客欠租的問題
剛好上次租賃新法講座有提到這部份 然後在這邊糾纏了很久
再這邊再寫一遍好了
根據民法440條規定
第440條(租金支付遲延之效力)
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
簡單來說 民法的規定是在房客遲付租金的總額達到兩個月的租額的時候 房東才可以終止契約
聽起來好像還好
兩個月不繳就可以趕他走
但事實沒這麼簡單
如果你房客兩個月不繳房租你就跑去法院告他叫他搬出去
那結果就是 #會敗訴
為什麼!!!!巴毛啊你剛剛不是說欠繳兩個月就可以叫房客搬出去嗎
法條是這樣講
現在實務的作法都認為(根據土地法100條還有判例)
兩個月欠繳必須要先扣除先給房東的押金
什麼意思
就是如果你先給了房東兩個月押金
當房客欠租金的時候 房東要先從押金裡面抵償
全部抵償完了
才可以開始計算欠繳
如果房東收了兩個月的押金
全部加起來就是要欠繳「四個月」的總額
才能終止租約
而且是「兩個月租金總額」
不是欠繳兩個月
差別在哪裡
就是如果房租一個月是兩萬五
你連續四個月都給兩萬...其實只欠了兩萬的房租
還不達兩個月租金的總額
房東還不能趕你走.....
這樣看起來真的是金雞掰
只能說房屋租賃章節在訂立的時候
是偏向比較保護的房客立場
各位房東在挑選房客的時候還是要慎選
不然要把房客趕走~其實真的是蠻困難的喔喔喔喔
另外關於房屋租賃相關法律問題
我放之前講座的連結在下面
如果有興趣的人可以去點來聽窩
#如果我說影片裡面有小剪刀點閱率會比較高嗎
之後應該也會再針對幾個單獨的議題再做一些影片
丟阿捏啦
好久沒上廣播了我現在好緊沾啊
同時也有354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60萬的網紅呱吉,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這次的質詢題目較難,所以這裡整理個文字懶人包: 台北市有一筆基金今年就會突破一百億大關。這筆基金很厲害,每年固定會多出二十億的現金,所以明年底預估會有130億那麼多。 但這筆越變越多的現金卻是台北市最大的虧損投資之一,你知道為什麼嗎? 這個故事很長,要從一個叫做公共設施保留地的東西開始說起。 ...
「土地法100」的推薦目錄:
- 關於土地法100 在 巴毛律師混酥團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 關於土地法100 在 呱吉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 關於土地法100 在 桃園市議員褚春來官方TV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 關於土地法100 在 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 關於土地法100 在 [閒聊] 依據土地法94及97條租金才叫便宜合法- 看板home-sale 的評價
- 關於土地法100 在 不定期租約只有發生以下狀況才能收回房屋,一、「... - 一起發 ... 的評價
- 關於土地法100 在 與房客不定期契約依土地法100條想收回房子自住 - Mobile01 的評價
土地法100 在 呱吉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這次的質詢題目較難,所以這裡整理個文字懶人包:
台北市有一筆基金今年就會突破一百億大關。這筆基金很厲害,每年固定會多出二十億的現金,所以明年底預估會有130億那麼多。
但這筆越變越多的現金卻是台北市最大的虧損投資之一,你知道為什麼嗎?
這個故事很長,要從一個叫做公共設施保留地的東西開始說起。
很久很久以前,基於都市計畫的理由,台北市把一些土地劃為公共設施保留地。這些土地的所有者很倒霉。因為公保地的意思就是市政府想要買下來建設成道路或公園,但是現在沒錢。可是因為已經被政府保留了,所以地主也不能拿去做別的用途,因為「有一天」政府會來買。
很多公保地就這樣躺在那裡十幾二十年。
這樣下去也不是辦法,所以2014年市政府想了一個很好的辦法,就是讓建商可以去「幫市政府買」。建商可以買公保地和捐現金給台北市政府,換取建商自己建案的‘容積獎勵,讓建商可以蓋更大的房子。通常轉手之間就可以賺到三倍以上的利益,不過政府也獲得公保地,倒楣地主也順利脫手,三贏啊。
但是這個好辦法卻出現一個bug。
這筆錢每年固定會收到建商給付的現金大約30-40億,但是每年都沒花完。例如今年收到35億,只花了15億,剩下20億。
有剩餘好像也不是壞事?但其實這筆錢有法律規定的用途,不能因為有剩餘就改拿來賑災、紓困、或做社會福利。它只能拿來買地。
當錢沒花完放在銀行時,每年利率大概0.1%,但是土地價值每年固定成長1.5%-4%。也就是你今年沒花完的錢,明年會因為土地價值的成長而損失1%左右,以容積代金總額100億來算,等於每年虧損1億以上。
那為什麼不把錢花完?明明被限定使用的公保地還那麼多。
因為公保地是採取標購制,畢竟我們是民主社會,我們不准地主隨便亂搞這些公保地,但我們也不能強迫他賣,所以地主要自己拿著地給市府標。
但是他們也不想賣。
因為按照規定,政府收購公保地的價格只能是土地公告現值的15%。等於要叫地主打1.5折賣給政府,很多地主並不樂意。而且因為依照現行的容積代金制度,建商也可以買公保地,而且不受15%的限制。最後建商與公保地主的成交價常常是在50%或甚至200%以上。建商很樂意出高價,因為容積獎勵可以讓他賺更多。
所以地主幹嘛把土地賤賣給政府呢?
政府不希望調高公保地收購價格是因為怕某些在最近幾年才持有公保地的建商或掮客牟取暴利,但是容積代金的問題不解決,我們只會看到一筆不能使用的現金變成利息虧損的怪獸。如何在合理範圍內調整土地收購的方法、刺激地主賣出土地的動力,或甚至找到代金的其他使用方法,是台北市政府不可逃避的責任。
--
📌加入呱吉頻道會員:https://bit.ly/3361X61
📌呱吉的Podcast(每週更新):https://apple.co/2GKc3Rp
📌呱吉FB粉絲團:https://www.facebook.com/froggychiu/
📌呱吉Instagram:https://www.instagram.com/froggychiu/
📌呱吉官方LINE帳號:https://lin.ee/uuepLUX
📌呱吉的美食廢人地圖:https://goo.gl/bpPKvW
土地法100 在 桃園市議員褚春來官方TV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主動出擊 加速開發】
捷運綠線工程進行已達20.30%,今潛盾機已進場,預計3.4年內完工。600多公頃區段徵收分期化(3_4期)開發。蘆興南路劃為一期開發。春來籲請市府縮短開發期程至1_2期。
另,50處社會住宅興建,總經費300億(自備款45億、中央約100億、餘貸款)預計總量完成12000多戶。考量社福投資,需求供給,將來可能收支無法平衡,落入無法自償。春來籲請市府做好數量管控。
再者,未繼承土地多達99000筆棟,總金額約1000億。藉地籍清理,事關民眾權益。春來籲請市府透過户籍機關找尋繼承人,主動出擊,通知繼承民眾辦理繼承。
──
📬 按讚➙粉絲專頁:
https://reurl.cc/73XNKb
📺 追蹤➙Youtube頻道:
https://reurl.cc/VaL5NY
🔎 加入我的Telegram,接收春來最新訊息:
https://t.me/chuchunlai
土地法100 在 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210823TVBS 樓梯口當「機車停車位」住戶貼權狀:是我土地
T台原影→https://youtu.be/Rit0vhtLbho
T台原址→https://news.tvbs.com.tw/local/1570999
有住戶天天把機車停在公寓一樓樓梯旁,甚至貼出土地所有權狀,警告其他住戶是他的產權,讓鄰居傻眼,認為就算有土地權狀,範圍也只有1/4,但曾經檢舉過也沒用,房仲透露類似爭議非常多,但以法規來講已經違規,因為只要是公寓樓梯公用空間,包括一樓空間,都是公用地,不能佔地為王。
記者/黃瀞瑩、張肇華 採訪報導......↓
才剛到公寓大門,就看到電動車「卡位」,在樓梯口旁,空間已經夠窄,甚至天天停。 該公寓其他住戶:「我覺得他這樣有點鴨霸,就是長期停在那邊,然後人家要停,把他摩托車移出來,然後又惱羞,又在那邊說是他的『土地』。」
住戶不滿的,就是機車主人,在牆上貼的,這張土地權狀,儘管清楚記載,但土地所有權該住戶,範圍劃設1/4,甚至白紙黑字留言警告,強調是私人產權土地所有,別人都不能停,否則上鎖報警,提告竊占罪強制罪。
該公寓其他住戶:「他只有佔土地1/4而已,他沒有權利去停那個位置,我覺得他應該認為說,這房子是我買的,所以我有資格停這個,你們樓上租客是沒有資格,在這邊停的。」
就算檢舉過還是沒用,疑似車子被動過,車主還公告,要裝監視器來抓人,但有土地所有權,不代表公共空間,就能為所欲為。
東龍不動產資深經理陳泰源:「(共同持有)比如說公寓一層4戶,那大家各自持有1/4產權的話,那當然就不是這一樓的住戶,他說了算。」
房仲透露類似案例,確實爭議多,就算公寓門口1樓,100%範圍專有,還得翻地籍圖或建物測量成果圖比對,還得讓法官心證,更別說法規,認定是公用地。
新北工務局:「住戶不得在樓梯間共用部分,設置門障或是堆置雜物,如果說有違反這樣規定的話,一般來講我們會先限期改善。」
公寓一樓樓梯旁,法定不能堆放物品,就連停車也算,如果屢勸不聽,最高開罰20萬。
陳泰源YT→https://youtu.be/mI08ZAMQthI
部落格→https://taiyuanchen1223.blogspot.com/2021/08/210823tvbs.html
土地法100 在 不定期租約只有發生以下狀況才能收回房屋,一、「... - 一起發 ... 的推薦與評價
「土地法第100條規定」,不定期租約只有發生以下狀況才能收回房屋,一、「出租人要收回自住或重建時」二、「房客違反民法443條,轉租整層房屋」三、「積欠租金達到2個 ... ... <看更多>
土地法100 在 與房客不定期契約依土地法100條想收回房子自住 - Mobile01 的推薦與評價
與房客不定期契約依土地法100條想收回房子自住- 與房客間租屋合約已轉為不定期契約,想依土地法100條收回房子自住,請問自住是一定要自已住還是可以給自己的親戚住? ... <看更多>
土地法100 在 [閒聊] 依據土地法94及97條租金才叫便宜合法- 看板home-sale 的推薦與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