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 被人稱為是 #酒駕黨!真的是實至名歸!
大家還記得以下這些人和發生的事嗎?#民進黨酒駕名單 中現在只是又多了一個 #丁允恭 而已!
2018年2月
民進黨中央黨部新聞部主任 #孟義超 因酒後開車發生車禍,酒測值達0.29毫克被警方移送法辦,孟坦承犯行,台北地檢署調查後,予以緩起訴,條件是繳交3萬9千元給國庫。
2017年6月
民進黨新竹縣議員 #林昭錡 酒駕,辱警「垃圾」,遭判刑6個月。竹縣黨部決議對林停權1年,未料民進黨中評會卻翻案,改停權3個月。
2017年3月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在台北市舊宗路酒測路檢,攔查到台北市市議員 #童仲彥 妻子 #李秀環 酒測值0.29 MG/L,明顯超標,李秀環2012年也曾酒駕擦撞路邊,當時童主動報警,李遭檢方緩起訴並吊扣駕照。
2017年1月
民進黨立委 #葉宜津 的國會辦公室執行長 #陳昭彰,與張姓友人在新北市三重聚餐後,張男被巡邏警員發現涉嫌酒駕但卻拒絕酒測,還與警員拉扯,被上銬依妨害公務罪嫌帶回偵訊,不料陳昭彰竟跑到派出所嗆警,要警政署長陳國恩到立法院專案報告。葉宜津得知後,立即將陳男開除,出面受訪也對社會致歉。
2016年12月
民進黨前立委 #張清芳 的兒子 #張定瑋,2016年6月疑因酒駕拒測被吊扣駕照,半年後竟又無照開著7百多萬元的賓士CLS63 AMG,在新北板橋十字路口等停紅燈時呼呼大睡,經警方拍打車體十分鐘才喚醒,酒測值高達0.67毫克,被依公共危險罪送辦,其父張清芳表示,兒
子酒駕「真的很糟糕!」以後會加以約束。
2016年8月
筆名「司馬文武」的媒體人 #江春男,被總統蔡英文任命派駐新加坡,在總統府完成宣誓典禮後與友人餐敘,因酒駕遭警方移送法辦,台北地檢署偵結後予以緩起訴,條件是繳交6萬元給國庫。
2016年6月
駐日代表 #謝長廷 的兒子、現任民進黨台北市議員 #謝維洲,參加聚餐飲酒後駕車返家,途中被警方攔檢測得酒測值達每公升0.36,被依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台北地檢署考量謝無前科,且坦承犯行,因而給予緩起訴,條件是繳交5萬元給國庫。
2016年4月
前立委 #邱垂貞 開車行經國道二號遭酒駕攔檢,邱自認沒違規,且一星期內被攔檢3次,火爆脾氣上來竟幹譙警員:「媽的、幹、幹X娘。」並嗆警:「我是立法委員邱垂貞,你看不起立委,每次都針對我攔檢」、「立法委員還這樣被你們羞辱」,邱最後雖配合下車,並向警員致歉:「這句話,我收回來。」但執勤警員認為受辱,決定提告公然侮辱,捍衛警方執法尊嚴。
2016年2月
民進黨前立委、文化大學副教授 #郭正亮,參加謝師宴後,酒後駕車遭台北市警方攔檢,測得酒測值逾0.55,當場被依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由於郭坦承犯行,檢察官考慮給予緩起訴。郭正亮現為立委。
2015年12月
民進黨屏東縣議員 #黃建溢 在臉書上打卡,自爆前往潮州分局「關心」酒駕案件,還大剌剌地「要分局長送宵夜」,囂張行徑在PTT上引發鄉民熱議,有人直酸說:「這就是鄉下議員的水準」還有人追問:「分局長是你家小弟嗎」。
2015年12月
民進黨彰化縣議員 #許書維 酒駕肇事,他在花壇鄉中山路擦撞一輛汽車,警方前往處裡進行酒測,他吹了10幾分鐘,酒測值高達0.32。巧合的是,他撞到的還是國民黨花壇民眾服務社主任林小娟。警方訊問後,將許書維依公共危險罪嫌移送。
2015年1月
台北市議員 #王閔生 的1名男助理,酒後騎重機遭新北警方攔查,警方發現他2013年曾因酒駕被罰,屬5年內累犯,依法開出9萬元罰單,但填寫地址時誤植,男助理發現錯誤後,借題發揮到派出所飆罵,警方表示要改正並懲處疏失警員,他卻嗆:「不用了,我們到議會去講!」王閔生為此向警方道歉,並開除該名助理。
2014年8月
行政院內定發言人 #KolasYotaka(#谷辣斯‧尤達卡),時任原民台的主播,喝2罐啤酒後仍開車回家,在國道上被警方攔查法辦,酒測值每公升高達0.37毫克,由於Kolas認罪且態度尚可,台北地院依公共危險罪判決Kolas2個月徒刑,可易科罰金6萬元。
2014年5月
民進黨高雄市議員 #洪平朗 的女兒洪念慈,凌晨酒後駕車,因不勝酒力,自撞橋墩致車輛毀損,在救護人員搶救過程,她又醉又痛,竟飆罵三字經。
2013年11月
民進黨立委 #黃偉哲 服務處執行長 #陳浚璋,在台南酒駕被警車攔下,拒絕酒測並毆警,甚至未按標準程序上銬,遭質疑有特權。黃偉哲對此公開道歉。
2013年4月
司改會執行長的 #林峯正 和友人聚餐後,酒駕被警方攔檢,酒測值高達0.58,因涉拒簽酒測數據單,被依公共危險罪嫌移送,林認罪後,獲緩起訴1年,被處分繳4萬5000元罰款。林峯正雖是時代力量黨籍,不過蔡英文政府上台後獲邀擔任國安會諮詢委員,現為黨產會主
委。
2012年3月
民進黨立法院黨團總召集人 #柯建銘 的兒子 #柯韋任,凌晨酒後開車被警攔檢,測得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77毫克,已逾不能安全駕駛標準。更可惡的是,柯韋任在2005年就曾酒駕獲檢方緩起訴卻不思悔改。
2011年9月
民進黨立委 #簡肇棟 駕車撞死因酒醉倒在路上的男子,還肇事逃逸。警方調閱監視器追查後約談到案,簡於訊問後坦承不諱,並宣布請辭立委,最後地院依過失致死等罪判處1年3月徒刑、緩刑3年。
前總統府發言人丁允恭酒駕擦撞機車 酒測值0.23騎士輕傷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10714002039-260402
【蘋果整理】民進黨民代、高官酒駕 名單竟有這麼多人
https://tw.appledaily.com/politics/20180715/SW5BQNGRYE6VFEK5YZVI4KD4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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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車禍怎麼辦?立即報警保權益
牛年開春,祝大家行車平安,如不慎發生車禍事故,必要步驟千萬不能忽略,才能自保、避免不必要的爭端。
服務處今日接獲一起車禍糾紛陳情案,主因是汽車與機車在路口發生擦撞事故,機車騎士摔倒但立即起身,汽車駕駛亦即本案陳情人見機車騎士無大礙,現場提議車損各自處理,騎士未表反對,因此雙方各自離開,但當天稍晚,機車騎士卻至派出所報案,陳情人因此遭開肇事逃逸罰單。
先不論警方所開出之肇事逃逸罰單是否有瑕疵,要提醒大家,車禍發生時,如僅財損或是不幸發生輕重傷亡,最妥善,也是唯一的處理方式就是:先報警、先報警、先報警。
因為很重要,所以要說三次!
無獨有偶,我的親人在大年初五也在路口欲右轉時與一輛機車發生擦撞事故,情況非常輕微,但當事人立即報警,完成身分查證、酒測、丈量、拍照、提問等步驟,並且在警方公正之下,雙方和解完事,兩案相對應,此案步驟正確,避免了不必要的後遺症。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規範:「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刑法第185-4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可能有人會有疑慮,若車禍當下,雙方駕駛人同意自行和解、未報案即離去,是否有可能仍會被究責?答案是「有可能的」。
雙方駕駛人私下進行和解,在民法上屬於「契約」的一種,在法律上不具備強制力,因此有可能會出現有一造反悔的狀況,而在車禍中如果有人受傷,受傷的一方是有提告對方過失傷害的可能性,過失傷害屬於刑法範疇,且並無拋棄刑事告訴權的規定,所以即使告訴人有「捨棄告訴」的表示,也屬無效;車禍當事人仍有可能遭到起訴。
所以發生車禍的當下,唯一的選擇就是先報警,在留有完整的報案紀錄以及車禍筆錄之後,才具有法律上的證明效力,也才能夠進行後續的保險理賠或是與對造進行和解、調解,否則在這之前,任何未經過報案的口頭約定、自行簽署的和解內容,都有可能存有風險。
出門在外,除了謹慎的駕駛交通工具之外,如果不幸發生車禍,也必須充分了解處理的正確程序,方能保障自己的權益。
機車肇事逃逸罰單 在 瑩真律師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馬路如虎口,車禍事件天天上演,而發生車禍要報警處理已經是國民常識了。
那如果沒報警或是不等警察到場就離開現場,會怎樣嗎?😮
基本上,這樣的行為就構成所謂的「肇事逃逸」,這可是犯罪行為呢!😱😱😱
刑法第185-4條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無論駕駛汽車、騎乘機車或電動車,若出車禍而對方有受傷,沒等到警察來就離開現場,就已經犯下肇事逃逸罪了。
而且肇事逃逸的行為刑度不輕喔,所以就算對方看起來好像沒事沒有外傷,還是要乖乖待在現場等警察來好嗎?😂
那如果真的只是擦撞而已,大家都沒受傷,也不能就拍拍屁股離開現場。😅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的規定就說,就算沒人受傷,但如果車禍現場沒放三角警示牌或報警,肇事者可能會收到3000元的罰單。如果又直接離開的話,還會被吊扣駕照1個月到3個月喔!
另外,發生車禍要請保險公司出險理賠,大部分都要有警方的紀錄才可能獲得賠償。
所以自己離開真的是「弊大於利」,真的發生車禍就要報警等警察來處理,免得事後得面對更多問題。
至於車禍事故其他的民事、刑事責任,今晚八點不要錯過瑩真律師
的youtube頻道!☺️
賴瑩真律師 鐘煒翔律師合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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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及前項肇事逃逸案件,經通知汽車所有人到場說明, 無故不到場說明,或不提供汽車駕駛人相關資料者, 吊扣該汽車牌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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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雖然不會有刑責, 但還是會要面臨民事賠償責任及行政罰鍰,如果逃逸的話甚至還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62-全國法規資料庫- 法務部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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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事情目前是告一段落,但是總感覺程序上有哪裡不對
事情是這樣的,我騎乘機車行經一個T字型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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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概就長這樣,圖畫的不好請見諒,箭頭為雙方行進方向
對方車位於我前方,騎在最外側車道
我則騎在對方後方幾公尺處,我當時看對方騎車搖搖晃晃並車速極慢
當時判斷他可能是騎車精神不濟或是準備靠邊停下,最了不起就是直行
我也要直行,但我不敢騎在他旁邊,怕他會突然摔車什麼的
於是,我的騎車方向變成有點斜向遠離他,並且切到內車道超車
超車時毫無異狀,直到超車過後約幾公尺處,聽到物品撞擊的聲音
我當時沒有停車也沒回頭,只問我機車上的乘客發生什麼事
乘客當時告知我說,對方站立,機車倒地,往我們這邊看過來
我當下直覺與我無關,便不予理睬。
三天後,警方通知我明天到案說明
並特別告訴我要帶乘客一起到案,以及駕照、身分證等文件
我詢問還有什麼注意事項嗎,警方回答沒有
隔天到警局,警方詢問要不要找律師,要的話必須四小時內到場
我回答說,我以為只是到案說明,並不知道有需要請律師
警方回答我說,我現在告知你你的權力了
要不要請律師以防警方刑求...(中略百字)....是你的事情
我跟警方又溝通一下以後,認為今天只是簡單說明,應不需要特請律師到場
筆錄過程中,警方對我的口氣相當不和善,幾乎可以說是用吼的
問題也都很偏頗,並且都有套話的傾向
我當下跟警方抗議,警方說必須等到我被他欺負、質問、盤問完才可以申訴(真實)
問題大概都是:
為什麼你要肇事逃逸
你為什麼不肯承認你肇事逃逸
你明明就有肇事逃逸為什麼還不承認
你知道偽證是有罪的嗎
你車的都跑到中線去了還敢說沒有撞到人家嗎(有攝影畫面)
我強調我的車子沒有搖晃也沒有閃避動作,畫面也無碰撞的跡象
但是警方一律嗤之以鼻,只是一直問我懂不懂什麼叫因果關係。
(我回答我知道但我不認為適用。)
後來警方問我行進路線,我詢問警方的現場草圖的配置方向
警方極度不爽的說:不會自己去現場看嗎,騎過還不記得喔
另外,攝影機拍到對方一手騎車,一手講電話,並且從最外側違規左轉
但警方選擇忽視。
筆錄就在這種氣氛下草草結束,乘客部分為分開偵訊,我不清楚詳情。
而後另一名在過程中扮白臉的警察告知我母親對方的電話號碼
並希望由我母親打電話過去慰問,理由是怕小孩說話衝動
此名警察當時告知我們,對方當時宣稱自己是律師,但依他經驗而言不像
並對方當時說自己手腕傷害是舊傷,車禍當時只有腳破皮
之後我母親電話連絡,對方宣稱自己半身不能動,無法上班
我母親則請他先去醫院開立證明,並祝他早日康復
後來案子被警方送往調解委員會
在調解委員會上發現幾件重要的事情
首先是,當時並沒有給對方做酒駕測試,還有對方並非律師(被戳破時還生氣)
再來是對方宣稱,我的車後照鏡去勾到他的後照鏡,導致他摔車
我告訴他說,我也有看監視畫面,對方才改口是我的車尾碰撞到他的車頭
我回應說,我的車就停在外面,你去拍照送檢看哪裡有撞到,保證沒有。
於是對方三度改口說是我的車速過快,害他嚇到導致車子傾斜30度摩擦中柱而摔車
而且還說我停車查看時,很巧剛好在旁邊取締未戴安全帽的警察看到
前來追捕我,我加速逃逸,最後警方追捕未果
(但警方是告訴我,他們的確是剛好在旁邊取締,但是他們是找監視器才發現我的)
此時調解委員阻止進一步討論,並要求談論賠償部分
對方這時一樣宣稱他半身不能動、手腕擦傷,直到今天早上才可以行走
並要求他坐計程車上班十天的費用三萬餘元
調解委員驚訝的問是哪裡坐到哪有辦法十天三萬元
對方回答是從三峽到台北,但說不出台北哪裡
而又馬上改口是三十天三萬元。
但後來發現此人既不住三峽也不在台北工作。(後論)
此時我質問警方所謂的手腕是舊傷
對方立刻改口說他不是手腕擦傷,是手腕扭到引起二次傷害
我要求對方出立驗傷單以及計程車收據
對方宣稱他去無健保的國術館整治,花了數百元,但沒有拿單據
計乘車費用也沒有單據,總而言之就是他什麼證明都沒有
於是我要求對方負起舉證責任,起碼要拿出一點證明,否則談不下去
對芳此時突然變臉,並說:「要我負舉證責任可以,我就找證人嘛、找證據嘛,
有很多東西可以找,我們就到法院一個個檢視,你是學生嘛,這個案子我就可以拖你
兩年,兩年就算我輸了你要告我誣告又要拖你兩年了,這中間不知道你...」
於是調解委員將我個別帶出調解室,並說服我以2600元紅包加鞠躬道歉和解
這中間用了很多理由,總之就是說2600一定比你去打官司省錢
且委員說這種人看多了,就是無業的無賴,所以有很多時間跟你凹賠償金上法庭
由於我母親從未面對過這種事,也希望我不要把事情鬧太大
故我接受調解條件,調解委員並保證和解後會去請警局不用送肇事逃逸出去
鞠躬道歉是對方不斷冷潮熱諷,並對我母親講話有諸多冒犯
調解書上詳述,以2600元醫療費和解,告訴人不追究民事跟刑事責任
而後,委員告知警方已送檢察官,送這麼快的委員也沒見過
所以要我回去等法院傳票
一個月後,傳票未來,倒是收到警局寄來的罰單,罰單上諸多修改(多半是日期)
並只註明對方受傷,而無檢附任何資料
我懷疑該警員程序不當申訴該警員,警局不予回應
只說該罰單會聯絡監理所可等到法院判決再繳
就在最近去了偵查庭,對方改口說要追究我刑事責任
並又有一個新故事,變成他跌倒後在地上掙扎,一個路人過來詢問要不要幫助
他大喊有人逃逸,警方過來幫助等故事
但這都不是重點,重點是檢察官也不聽我說任何話,只聽對方說
說要給我解釋的機會也沒有,並處處打斷我說話
檢察官後來甚至說,隨便你凹啦,你愛怎麼凹都可以
反正我到法院看法官聽我的還聽你的嘛,我現在就認定你逃逸啦
管你有沒有撞到,管你怎麼樣都好啦,反正逃逸屬實,就是要判啦
對方有沒有過失又怎樣?你只要跟肇事有關你就等著看嘛
你現在就是喔,我一定會起訴你啦
只是看你要緩起訴還是到法官那邊猜猜看法官要給你六個月徒刑還是緩刑
不過喔,緩刑不可能啦
最後我認為,好吧,肇事與否又沒有人在乎,我本來連被威脅要和解都打算講出來
我一直認為沒肇事怎麼會肇事逃逸成立(只是個人意見)
現在如果單就我知道有人倒地而沒有下車察看,那就是我的疏失吧
所以我當庭承認肇事逃逸換取緩起訴處分。
最後在詢問雙方資料時
對方報出來的地址跟法院擁有的通訊地址不符,對方改口已搬家忘記了
但對方原先報出來的地址正好在那間警察分局附近
且對方的通訊地址、口頭說的地址、調解書上的地址全部不同
對方離庭時,我仍在庭內填寫緩起訴資料
對方看到我母親坐在庭外等我,並跑到我母親面前
戲謔的說:好險我饒過你兒子啦,哈哈哈哈
我母親未免節外生枝,便立刻閃躲他,並請他離開
我想說的是,我不知道這中間是否哪裡有程序不妥的地方呢?
我問檢察官關於緩起訴的話罰單成不成立,檢察官一副從未聽過有罰單的表情
並推說他不知道要我自己去處理。
謝謝大家的閱讀跟指教,這中間除了調解委員會以外,警局跟偵查庭皆有錄音
頂多有細節出入,但語句語意並無太大出入。
由於事情已結,故抱持著求教心態,請大家不吝指教將來遇到類似案件的處理方式
並給正在慌張的各位一個案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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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24.103.1
※ 編輯: fiveminutes 來自: 114.24.103.1 (10/05 04:52)
但是幾乎都只專注在逃逸部分,所以正如同爬文時大家說的一樣,離開現場就輸一半了
我會記得去印一張放在車廂裡的
所以h大的意思是警察通知和解不要到場比較好嗎?
本來和解時是說好,雖然這是公訴罪不是對方不追究就沒事
但是他也在和解書上表達他原諒跟不願意追究的立場
結果現場變卦,連檢察官當時都有點愣住
※ 編輯: fiveminutes 來自: 140.136.160.220 (10/05 1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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