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珀於4/29日立法院交通委員會質詢 交通部 #機車靠右行駛卻被檢舉開罰惹怨 等問題,公路總局回覆
「有關於4/26自由時報新聞 "這樣合理嗎?機車靠右行駛卻吃罰單惹怨!https://reurl.cc/qme5eD "是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1項12款「任意駛出邊線」,可處600元罰款。根據實情,這樣的法規合理嗎?公總應督促檢討標線劃設或是否修法!」
公路總局表示,依「公路路線設計規範」,省道行經宜蘭市公路等級為三級路,該路段速限為60kph,車道寛度為3.25公尺至3.5公尺間,混合車道寛度宜35至5公尺,慢車道最小得採1.5公尺;路肩寛於橋梁、隧道或地形及空間受限制之路段,最小得採0.25公尺,若為雙車道以上,設有人行道並劃設有快慢車道者,得免設外側路肩。
1.宜蘭市中山路一段部分,目前車道配置為單向3快車道及1慢車道,快車道寛度3.5公尺,車道寛2公尺,北上路段近路口處調整為1左轉專用道、1直行車道及1混合車道,左轉專用道與直行車道寬度3.5公尺,混合車道寛度4公尺。
2.宜蘭市中山路五段部分,目前車道配置為單向2快車道及1慢車道,快道寛度3.5公尺,車道寛度2公尺,留設路肩30公分街接人行道。
3.以上開車道配置情形均符合規範規定。
為檢討路肩過寛易造成機車駕駛人誤闖問題,公路總局持續就路肩寬度部分,以「增設慢車道」、「增加內側路肩寛度」「加覧混合車道」等方式處理,爰暫無需修正法令規定。
45條1項3款罰款 在 文茜的世界周報 Sisy's World News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0501新加坡聯合早報
*【10萬人齊聚慶祝猶太教篝火節 以色列北部發生嚴重踩踏災難至少45死】
目擊者稱,參與者無視當局勸阻和防疫警告,聚集在梅龍山坡上,寬度只有3公尺的通道擠滿大批人群,導致一些人窒息或被踩踏,死者包括小孩。以色列國家急救組織“紅色大衛盾”消息稱,接受救治的65名傷者中,六人情況危急。
https://www.zaobao.com.sg/news/world/story20210501-1143442
*【以色列設立“全國哀悼日”悼念踩踏事故遇難者】
以色列總理辦公室發表聲明宣佈,將5月2日設立為“全國哀悼日”,以悼念Mount Meron踩踏事故中的遇難者。哀悼日期間,以色列全國所有公共建築、國防軍基地和駐外機構將降半旗,哀悼遇難者。以色列北部梅龍山一場宗教篝火節慶祝活動30日淩晨發生嚴重踩踏事件,當時約10萬猶太教徒正聚集在梅龍山二世紀聖賢拉比約海陵墓附近,參加年度猶太教節日“篝火節”集會。
https://www.zaobao.com.sg/realtime/world/story20210501-1143508
*【馬克洪:法國分四階段解封 外國旅客6月初可入境】
法國總統馬克洪週四宣佈全國從5月3日起分四個階段逐步解除封鎖,在6月9日開始的第三階段則開放讓外國旅客入境。馬克洪當天對記者說,現在是時候“恢復我們法國式的生活”,但提醒人們必須繼續“謹慎和負責任”。他強調,若發現有地區的冠病確診病例大增,政府就會“緊急刹車”暫停解封措施。
https://www.zaobao.com.sg/news/world/story20210501-1143445
*【紐約市7月全面重啟 商店餐館演出場地等將恢復運營】
美國紐約市將於7月1日“全面重啟”,到時演出場地、健身房、商店、餐館和理髮店都將恢復運營。由於冠病疫情的關係,這座美國人口最多的城市從2020年3月開始進入“暫停”狀態,幾乎全市封鎖,學校和非必要商店關閉。之後儘管有過四個階段的重啟,但因秋冬季新一波疫情高峰,不得不再度收緊防疫措施。
https://www.zaobao.com.sg/news/world/story20210501-1143446?close=true
*【疾控中心:非洲若不立即加強防疫 將遭遇類似印度災難】
非洲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說,非洲如果不立即採取緊急防疫措施,避免遭遇類似“令人擔憂”印度災難,就有可能被眼下這場冠病疫情壓垮。世界衛生組織非洲區域主任穆蒂4月29日說,目前非洲地區民眾在執行冠病防疫措施方面有所鬆懈,加上冠病疫苗接種率和核酸檢測水準較低,非洲部分國家正面臨疫情反彈的風險。
https://www.zaobao.com.sg/news/world/story20210501-1143447
*【英國研究: 體重只要稍微超標 感染冠病風險就會提高】
英國一項研究發現,體重只要稍微超標,就會提高感染嚴重冠病的風險,尤其是年齡較輕的群體。這項研究報告發表在週四發行的《柳葉刀糖尿病與內分泌學》醫學期刊,它分析誰最有可能出現併發症,列出某些年齡層和族群所受影響,以及體重變化與染上冠病病的關係。
https://www.zaobao.com.sg/news/world/story20210501-1143448
*【美官員:窮國需更多援助 避免陷長期公衛與經濟危機】
美國財政部一名高級官員說,全球富裕國家必須為低收入國家提供更多援助,援助項目從增加冠病疫苗供應至削減債務等,不然後者有陷入長期公共衛生與經濟危機的風險。財政部負責國際事務的代副部長鮑科爾當天在華盛頓智庫戰略與國際研究中心舉行的線上活動上說,許多低收入國家尤其是非洲國家,因為面對日益增加的高額債務負擔,限制了他們應對危機的能力。
https://www.zaobao.com.sg/news/world/story20210501-1143449
*【局勢動盪及疫情惡化雙重打擊 緬發展或倒退10多年半數人口陷貧困】
聯合國的最新報告指出,緬甸局勢持續動盪以及冠病疫情持續惡化,可能導致緬甸明年半數人口陷入貧困,其國家發展可能倒退10多年。根據聯合國開發計畫署發出的報告,截至去年底,緬甸全國約83%的家庭因受冠病疫情影響而收入減半,生活在貧窮線下的人數估計增加了11個百分點。
https://www.zaobao.com.sg/news/sea/story20210501-1143436
*【印尼批准使用中國國藥疫苗 私企員工下月開始接種】
印尼政府批准使用中國國藥的冠病疫苗,印尼私企下月開始用此疫苗為屬下職工與家屬接種。這是印尼當局批准的第三款冠病疫苗,前兩款是中國的科興疫苗和英國的阿斯特捷利康疫苗。印尼糧食與藥品局局長盧齊多說,實例顯示,注射了國藥疫苗者產生了大量的抗體,副作用如紅腫或腹瀉則少見。
https://www.zaobao.com.sg/news/sea/story20210501-1143439
*【王毅同印度外長通話:中方對印方面臨的挑戰感同身受】
中國國務委員兼外長王毅同印度外長蘇傑生通電話時表示,作為近鄰和夥伴,中方對印方當前面臨的挑戰感同身受,願向印方提供力所能及的支援和幫助。
https://www.zaobao.com.sg/realtime/china/story20210501-1143524
*【孟加拉 尼泊爾 巴基斯坦 斯里蘭卡 新加坡收緊從印度四鄰國入境管制】
考慮到印度冠病疫情已外溢到鄰近國家,新加坡收緊對孟加拉、尼泊爾、巴基斯坦和斯里蘭卡的邊境管制,過去14天到過這些國家的長期准證持有者和短期訪客,不能入境新加坡或在本地轉機,只有新加坡公民和永久居民允許入境。根據衛生部發的文告,新措施將從今晚11時59分起生效,至另行通知為止。早前已獲批准但未入境新加坡的人士,也受新措施影響。
https://www.zaobao.com.sg/news/singapore/story20210501-1143409
*【澳洲禁止旅客從印度入境 違者可監五年 公民也不例外】
澳洲政府宣佈收緊對印度的邊境管制,從下週一(5月3日)起,所有在入境澳洲前的14天內到過印度的旅客一概不准入境,澳洲公民與居民也不例外。違例者可被判監禁長達五年,或罰款高達6.6萬澳元,或兩者兼施。澳洲衛生部長亨特通過電郵發表聲明,作出以上宣佈。亨特表示,上述禁令將持續到5月15日,政府屆時會重新評估此禁令。
https://www.zaobao.com.sg/realtime/world/story20210501-1143530
*【世衛將莫德納疫苗列入緊急使用清單】
世界衛生組織星期五(4月30日)宣佈,將美國莫德納公司研發的冠病疫苗列入緊急使用清單,成為第五種獲得世衛組織緊急使用認證的冠病疫苗。
https://www.zaobao.com.sg/realtime/world/story20210501-1143515
*【日本豪華遊輪“飛鳥2號”有乘客確診被迫回港】
日本郵船公司旗下豪華遊輪“飛鳥2號”(Asuka II)上一名乘客冠病病毒檢測結果呈陽性。遊輪將返回港口,船上所有乘客將下船。
https://www.zaobao.com.sg/realtime/world/story20210430-1143387
*【日本批准動用5000億日元儲備金支持受疫情衝擊企業】
日本內閣表示,將從應急儲備中撥出5000億日元,用於支持受疫情衝擊的企業。這筆資金將從5兆日元的疫情相關儲備基金中提取,日本政府已將該儲備基金作為本財政年度預算的一部分。據報導,這些措施包括向單親家長和低收入家庭支付5萬日元,以及向勞動培訓和食物銀行提供援助。
https://www.zaobao.com.sg/realtime/world/story20210430-1143356
*【美國消費者信心4月攀升至疫情以來最高水準】
週五公佈的資料顯示,密西根大學消費者信心指數4月份終值從3月份的84.9升至88.3;4月份初值為86.5,經濟學家對終值的預測87.5。隨著疫苗接種加快、更多州和企業重新開放,消費者信心正在增強。根據週五的另一份報告,第三輪紓困支票也提振了個人收入,為經濟加速創造了條件。
https://www.zaobao.com.sg/realtime/world/story20210430-1143394
*【德國私人消費疲軟 首季GDP環比下滑1.7%】
德國今年第一季度國內生產總值環比下滑1.7%。德國聯邦統計局公佈的資料顯示,德國2020年下半年經濟有所復甦,第三和第四季度經濟分別環比增長8.7%和0.5%。聯邦統計局表示,冠病疫情導致今年初德國經濟再次下滑。其中,私人消費受到的打擊尤其嚴重,商品出口則為經濟提供了支撐。
https://www.zaobao.com.sg/realtime/world/story20210430-1143390
*【泰示威領袖“企鵝”獄中絕食46天后入院】
泰國反政府示威領袖“企鵝”因侮辱泰王而被判入獄,在46天的絕食抗議後住院。泰國示威領袖法政大學學運人士巴厘“企鵝”巴厘(Parit “Penguin” Chiwarak)因主張改革王室觸犯“冒犯君主罪”入獄。為表達不滿,巴厘在獄中絕食長達46天,體重從103公斤掉到95公斤,出現虛脫、血便情況,健康持續惡化。泰國監獄部表示,巴厘目前已入院接受治療。
https://www.zaobao.com.sg/realtime/world/story20210430-1143384
*【緬甸邊境衝突激化 更多村民料將逃入泰國境內】
緬甸軍方和少數民族武裝組織克倫民族聯盟的衝擊進一步激化,預計將會有更多克倫村民越過邊界逃到泰國境內避難。路透社報導,自緬甸軍方在2月1日發動政變推翻原民選政府,過去幾周,盤踞在緬泰邊境的克倫民族聯盟和軍方多次交火,導致居住在邊境的村民流離失所。
https://www.zaobao.com.sg/realtime/world/story20210430-1143314
*【韓美日參謀長夏威夷會晤重申合作重要性】
韓美日三國參謀長在美國夏威夷舉行會晤,三方就朝鮮核導計畫表示憂慮,並重申三國合作的重要性。韓國聯合參謀本部議長元仁哲、美軍參謀長聯席會議主席米利、日本防衛省統合幕僚長山崎幸二與會。三國參謀長一致認為,區域內遵循基於國際秩序的規範尤為重要。元仁哲在會上強調了三國為實現韓半島乃至東北亞地區和平穩定開展合作的重要性。米利重申美國已做好動員所有軍事力量向韓日提供延伸威懾的準備。山崎幸二則強調,將切實執行安理會決議。
https://www.zaobao.com.sg/realtime/world/story20210430-1143320
*【王儲穆罕默德:沙烏地盼與伊朗 建立更友好關係】
沙烏地阿拉伯王儲穆罕默德日前表明盼與伊朗建立更友好關係,伊朗對此“態度轉變”表示歡迎,並希望雙方能合作緩解兩國緊張關係。伊朗媒體引述伊朗外交部發言人賽依德的話說:“只要抱持建設性觀點和以對話為主方案,伊朗和沙烏地阿拉伯的關係可以進入互動與合作的新篇章,通過化解分歧實現和平、穩定和發展。”
https://www.zaobao.com.sg/news/world/story20210501-1143444
45條1項3款罰款 在 黃浩銘 Raphael Wong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黃浩銘就「五‧一限聚令案」自辯之結案陳詞】
全文連結📄:https://bit.ly/36BBDln
案件編號:ESFS 7 / 2020
一、本人被控一項「參與受禁群組聚集」,違反香港法例第599G章《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羣組聚集)規例》(以下簡稱《規例》)第6(1)(a)及6(2)條。
二、根據《規例》第6(1)(a)及6(2)條:
(1)如有受禁羣組聚集進行,每名以下人士均屬犯罪 ——
(a)參與該聚集的人……
(2)任何人犯第(1)款所訂罪行,一經定罪,可處第4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三、首先,我必須清楚說明立場,我並不是挑戰《規例》的合憲性,而是挑戰控方對於《規例》的詮釋。我認為,《規例》本來就沒有「共同目的」立法意涵,否則一早明文規定,在《基本法》賦予我們的示威權利下,這種詮釋及執法行動都是違憲的。
四、另外,我接納及支持黃宇逸大律師及詹鋌鏘大律師就法律觀點的陳詞。
五、簡而言之,本案爭議在於:
一. 相距1.5米或以上社交距離的不同群組若有共同示威對象和訴求(共同目的),是否同樣屬於「受禁群組聚集」?
二. 如是,該等限制是否不合比例限制《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 案條例》所賦予的示威權利?
三. 行使公民權利是否合理辯解可予免除刑責?
六、根據《基本法》第27及39條:
第二十七條
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
第三十九條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
以及香港法例第383章《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16及17條:
第十六條
意見和發表的自由
(一)人人有保持意見不受干預之權利。
(二)人人有發表自由之權利;此種權利包括以語言、文字或出版物、藝術或自己選擇之其他方式,不分國界,尋求、接受及傳播各種消息及思想之自由。
(三)本條第(二)項所載權利之行使,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故得予以某種限制,但此種限制以經法律規定,且為下列各項所必要者為限 ——
(甲)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或
(乙)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衞生或風化。
[比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
第十七條
和平集會的權利
和平集會之權利,應予確認。除依法律之規定,且為民主社會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寧、公共秩序、維持公共衞生或風化、或保障他人權利自由所必要者外,不得限制此種權利之行使。
[比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一條]
七、以上條文均清楚說明公民擁有發表自由和示威集會等權利,而我亦當然同意該等權利和自由並非絕對。同樣,限制權利及自由的權力更加不是絕對,甚至法庭應該寬鬆詮釋憲法保障港人的自由權利,終審法院曾在吳恭劭案(HKSAR v Ng Kung Siu [1999] 2 HKCFAR 442)中明言:
「41. 發表自由是民主社會的基本自由,也是文明社會及香港的制度和生活方式的核心。法院對其憲法性的保障必須採納寬鬆的解釋。這種自由包括發表大多數人認為令人反感或討厭的思想,及批評政府機關和官員行為的自由。
42. ……特別是須要充分理據支持的究竟是一個廣泛的限制,還是一個有限度的限制。限制的範圍越廣,便越難提出充分理據支持。
46. ……在考慮一個限制的範圍時,對發表自由的權利所施加的任何限制都必須取其狹義解釋,這是早已確立的法律原則……」(粗體為本人所加)
八、而楊美雲案(Yeung May Wan & Others v HKSAR [2005] 8 HKCFAR 137)中,終審法院在首段亦開宗明義:
「示威自由是一項憲法權利,與言論自由緊密相連。這些自由當然涉及表達可能被視為令人不快或甚至冒犯他人的意見的自由,或表達可能被視為對當權者作出批評的意見的自由。這些自由是香港的制度的核心,而根據已確立的原則,法庭應對憲法就這些自由所作的保證作出寬鬆的詮譯,使香港市民能盡享這些自由。」(粗體為本人所加)
在判辭第43段亦提到:
「法律試圖根據合理性的規定,在各名公路使用者的可能互有衝突的利益之間取得平衡。某種造成阻礙的個別情況是否超出合理的範圍,乃屬事實和程度的問題,並須視乎所有情況而定,包括該阻礙的範圍和持續時間、發生的時間和地點、作出有關行為的目的……」(粗體為本人所加)
換言之,如果因為公共衛生理由對自由施加限制,控方必須證明其必要性,以及該限制必須符合比例(相稱性),力求取得平衡。
九、控方率先提及的梁志洪案(控方典據3),我認為對本案而言並無任何參考價值。首先,梁志洪本人並無律師代表,只是在非宗教式誓詞中提及《規例》與《基本法》廿七條及廿八條相抵觸,一如周家明法官所言,他「並沒有進一步提出任何理據以支持他的主張」。縱使周家明法官在其後指透過「相稱性分析」認為《規例》合憲,但正如我早前所言,我並非挑戰《規例》的合憲性,只是挑戰律政司一方對《規例》的詮釋。
十、我必須再次申明,依我理解,律政司一方的立場是,我等即使8人分為兩組,每4人一組,又即使相距1.5米或以上,都因為有「共同目的」而被警方視為同一群組,並因超過受禁群組所限而被檢控。當我們閱讀控方結案陳詞當中提及「有關限制」的時候,應該以這個執法標準來理解,而非《限聚令》本身,所以當我們說要運用「相稱性」驗證標準時,要時刻記住現在律政司及警方所提出無間距、無定向「共同目的」的嚴苛限制(或執法標準),是否追求合法目的,是否與合法目的有合理關連,是否沒有超越達到合法目的所需,或者是否屬於控方所主張的驗證標準—「顯然缺乏合理基礎」。
十一、當我們以「相稱性」驗證的時候,正如控方所言,都應先考慮《限聚令》的背景及原因。控方在其結案陳詞中所引用人權事務委員會在關於《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一條(和平集會權)(比照《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8條中《香港人權法案》第十七條)的第37號一般性意見(2020年)的指引(控方典據12):
「四. 對和平集會權的限制
…
45. 例外情況下,可以為保護“公共衛生”而施加限制,例如在傳染病爆發,集會存在危險的情況下。這一點也可適用於集會期間的衛生狀況給廣大公眾或參與者自身帶來重大健康風險的極端情況。
…
59. 一般而言,締約國不應限制參加集會的人數。凡此類限制,只有在與第二十一條規定的限制的正當理由明確相關的情況下才可接受,例如,出於公共安全考慮規定了體育場或橋樑的最大人員容量,或出於公共衛生考慮規定了要保持物理距離。」(原文為簡體字,粗體為本人所加)
我請法庭留意第45段「帶來重大健康風險的極端情況」,以及第59段「出於公共衛生考慮規定了要保持物理距離」這兩句。今天我們香港是否遭遇「重大健康風險的極端情況」呢?有些人說是,有些人說不是,但觀乎本案事發日期2020年5月1日,控辯雙方均無爭議的事實,就是案發當前最近期本地確診個案錄於4月19日,換言之,由4月20日開始至案發當天5月1日,足足已是12日連續零確診。
十二、或者,可能有人會認為零確診不算甚麼,因為可能5月2日就再次大爆發,或許就是我們這班示威群組累事的。很可惜,在疫情爆發至今,染上肺炎的有「國慶群組」、「跳舞群組」,就是沒有「示威群組」或「投票群組」。
十三、拜讀控方交付法庭的立法會文件(控方典據15)清晰可見,食衛局在5月9日向立法會表示,行政會議在2020年5月5日(即案發後4日)建議更改《規例》由4人改為8人,食衛局更道明「自2020年4月初起,本港的確診個案逐步減少,反映這些措施初見成效。一般而言,香港已成功『撫平曲線』……」,又提到7個建議放寬措施的原因,當中包括「本地個案數字偏低」、「市民個人衛生方面的警覺度甚高」等等。食衛局的結論是「固然,制定群組聚集的人數限制並無絕對科學標準,我們考慮到相關社會經濟因素及最新公共衛生風險後,決定提升群組聚集的人數限制至不多於八人」。
十四、如是這樣,到底我們還是否「重大健康風險的極端情況」呢?即使法庭仍然認為是「極端情況」,那麼該《一般性意見》又有沒有甚麼提示呢?就其第59段,答案顯而易見。即使締約國有公共衛生問題,有「重大健康風險的極端情況」,需要限制部份人權,但該《指引》已舉例說明「出於公共衛生考慮規定了要保持物理距離」,而不是一刀切阻止有合理間距的示威。
十五、如果真如控方所言,法庭應考慮聚集人士的「共同目的」,而非單純考慮聚集距離(我會理解控方其實是毫不考慮),那麼就會出現無論是2米至10米距離,都不得有共同訴求的示威,否則均可被視為「受禁群組聚集」的怪現象,這樣嚴苛的限制看來與《指引》所提及的「出於公共衛生考慮規定了要保持物理距離」並不相符,甚至是曲解《限聚令》想達至減少社交接觸的立法原意(控方典據14)。而如果此例一開,標準提得這麼高,其他公眾活動包括睇樓、拜山、行花市、太平清醮等則無一倖免,牽連甚廣,更影響市民大眾的生活。
十六、控方花了不少篇幅去描述武漢肺炎如何在各地爆發,但卻又不全面地向法庭交代案發背景,甚至借用《香港人權法案》「任何人之生命不得無理剝奪」的條文,暗指我們示威會為其他人包括公眾、記者和警員帶來染病風險,甚至死亡。其實在控方主問中,與韋高級督察惺惺相惜,答問中亦有類似見解。為此,我必須嚴正駁斥歪理。首先,根據大眾常識,傳染病只會考慮距離,而不是身份、職業、年齡、性別。如果我們示威為記者警員帶來死亡風險,那我可不可以說律政司起訴我們,讓我們足足有四天在封閉空間之中,同樣為法庭、在場記者警員及公眾帶來死亡風險?示威者有示威者的選擇,同樣,警員或記者都可以按他們的分工而作出相對的防疫措施,正如目前封區一樣,都是各自防備,保持間距。當日我們和平示威,戴上口罩,保持社交距離,正是既要表達意見,亦是顧及在場所有人士的公共衛生。
十七、當我們竭力在表達意見和公共衛生方面取得平衡時,到底警員做甚麼?韋高級督察在我們仍未開始遊行之前,已經預先警告我們「……無論你哋稍後時間用一個集會或者遊行嘅方式去進行一個嘅群組聚集,亦係屬於……為咗『共同目的』嘅話,亦係屬於一個受禁群組聚集嘅……」另外,韋高級督察亦坦言只有考慮公共衛生及我們有否違法,完全沒有考慮我們本來的示威權利,亦承認沒有積極協助我們表達意見,承認只是叫我們離開和解散。
十八、根據梁國雄案(Leung Kwok Hung & Others v HKSAR (2005) 8 HKCFAR 229):
「16. ……政府在作出任何限制時,顯然有責任提出理由以作支持。這種對於涉及基本權利的憲法覆核的處理方法,既已獲本院採納,亦與許多司法管轄區所依循的方法相符。不用說,在一個法治社會中,法庭必須銳意地保護各項基本權利,而且必須嚴格地審查任何可能對該等基本權利施加的限制。
…
22. 在討論施加限制的憲法規定之前,必須指出和平集會權利涉及一項政府(即行政當局)所須承擔的積極責任,那就是採取合理和適當的措施,使合法的集會能夠和平地進行。然而,這並非一項絕對責任,因為政府不能保證合法的集會定會和平地進行,而政府在選擇採取何等措施方面享有廣泛的酌情權。至於甚麼是合理和適當的措施,則須視乎個別個案中的所有情況而定。」(粗體為本人所加)
十九、終審法院明確指出政府有責任積極協助示威者表達意見,縱使有廣泛酌情權,視乎個案而定,但在本案中,韋高級督察清楚說明只考慮我們是否違法,以及公共衛生,因其對《限聚令》的錯誤理解而完全沒有顧及我們憲制保護的自由,沒有顧念法庭銳意保障的基本權利,令人失望。
二十、奇怪的是,在我呈堂的片段(證物D3-2),配合韋高級督察的證供,控方亦不爭議,確認在2020年4月8日同樣是社民連及工黨到禮賓府的示威卻未受阻撓,沒遭檢控。韋高級督察作供指,警方在《規例》實施的初期基於公眾對新法例未必熟識而會採取不同執法行動,包括發出提醒信,在現場勸喻及警告,同時亦表示如受禁聚集持續發生,會再作出票控,甚至拘捕。然而,在案發當日,當社民連及工黨被票控後,陳淑萍總督察卻一直容許社民連及工黨到公民廣場(亦即政府總部東翼前地)示威,雖然有爭議社交距離,但最終仍然容許兩個不同組織或群組在公民廣場繼續表達意見,完整讀畢聯合聲明,亦沒有作出其他檢控行動。
二十一、由此可見,「初期鬆後期緊」的說法完全站不住腳。反而,我們可以見到不同高級警員就《限聚令》作出截然不同的決定和安排。雖然我們沒有證據確認陳淑萍總督察是否有考慮過我們的示威權利,但肯定案發當日,以及4月8日警方沒有完全禁止示威,因此我等認為警方應該會以同樣手法處理,對此有合理期望,雖無作供,但屬合理推測,不辯自明。而且,我不認同警方就法律可以有截然不同的決定或觀點,既然控方一直指限制必須依法規定(prescribed by law),那麼,法律就不可能時鬆時緊,在每個警員身上有不同演繹,否則公權力將很可能會被濫用,成為貪腐的溫床。
二十二、《限聚令》的立法原意是減少社交接觸,控制疫情傳播,而不是禁止示威,或嚴苛地收緊示威人數,限制表達權利。如是者,控方所詮釋《限聚令》的限制是追求合法目的嗎?不論如何距離,只要共同目的,一律檢控,變相收緊表達自由,如此嚴厲廣闊的控罪,與《限聚令》的防疫目的有合理關連嗎?
二十三、控方指《限聚令》只是臨時措施,只是限制行使表達及集會自由的形式,沒有限制其實質內容,示威者仍然可以在互聯網或社交媒體上發表意見,如果是這樣,示威可以網上示威,庭審何不又全都改作網上處理?控方言下之意,是否認為在蝸居斗室劏房的基層市民應在網上示威?這是否律政司的觀點?我要很痛苦地告訴你,不少基層市民,連上網的機會也沒有呢!
二十四、如韋高級督察所言,我們乃是「一如以往」地在勞動節示威,表達意見。在我多年參與的五一遊行,不少勞工團體都可以走到街上表達意見,數以萬計熱愛社會的群眾努力爭取集體談判權,標準工時,全民退休保障,提高最低工資等等,街頭才是他們可以互相聲援打氣,在勞苦中吐冤鬱的地方。去年職工盟一早已向警方提出不同方案處理大型遊行,例如流水式遊行,又或像以色列特拉維夫民眾在保持社交距離的情況下示威,但都被一一否定,最後未能得到《不反對通知書》。於是,我們兩黨堅持走到政總表達意見,此舉非只形式,親身到現場宣讀聲明,本身也是內容的一部份,如果連8人分兩組,4人一組分開1.5米以上距離的示威都不容許,試問這個限制還在達致合法目的的所需程度之內嗎?其限制恐怕已遠超所需吧?於我而言,如此嚴苛的要求,也是「顯然缺乏合理基礎」!
二十五、如果法庭並不接納我以上的陳詞,我亦請法庭再三思量根據《規例》第7條,接受我們行使公民權利乃屬合理辯解,作為免責辯護。控方指出,我等示威無可避免增加公共衛生風險,不但吸引不少記者採訪,警方亦要派出警務人員維持秩序,如果法庭接納示威權為合理辯解,將大幅削弱《規例》的效用,控方認為法庭需在考慮我等示威權外,也要考慮大眾的生存權。正如我之前所言,控方意思的潛台詞,就是沒有示威,沒有風險。如是這樣,其實政府當局應該取消《規例》的附表1,取消所有豁免羣組聚集以達至更低風險,否則都會削弱《規例》的效用,危害公眾的生存權。
二十六、當我們的終審法院曾聲言「發表自由是民主社會的基本自由,也是文明社會及香港的制度和生活方式的核心」的時候,律政司竟然說法庭銳意保護的自由影響公眾生存權,不值一顧。我們看看當時可獲豁免的群組:每天都有數以十萬計乘坐公共交通及工作者,政府當局甚至容許20人有「共同目的」地參與婚禮,卻竟然不容許只有8人的示威?究其實,當政府制定法例時,亦非一刀切禁止所有社交活動,每個方面都會權衡輕重,例如法庭、醫院、工作間等獲得豁免,以免影響公共服務及經濟,每個部份都有一個秤去量度到底值不值得有豁免,保障市民權利。我不想猜測為何如此重要,法庭銳意保障的自由未有在豁免名單之上,但我認為法庭有責任遵從終審法院所訂的理想和原則,為公眾守護珍貴的權利和自由。
二十七、我再一次表明主張,在《基本法》賦予示威權利的前提下,即使我等有「共同目的」示威,《規例》理應容許我等以1.5米或以上間距表達意見,以此套用本案,則很明顯本案並未有任何「受禁群組聚集」;如果,總人數超過30人的遊行或超過50人的集會則應由《公安條例》處理,則不是本案範圍。
二十八、在上年至今,社民連和工黨多次向政府要求設立失業援助金,但林鄭政府依然固我,無動於衷。現在,失業率已高達6.6%,接近25萬人失業,14萬人就業不足,差不多40萬人生活在失望和恐懼之中。在疫情期間,他們不僅失去上街表達意見的機會,連他們的生存權也受到真正的威脅。若果我們真的重視生存權,應該推動失業援助金,應該為標準工時、集體談判權立法,而不是假生存權之名,行打壓示威之實。
二十九、子曰:「過猶不及」。我固然明白示威權並非絕對,唔係大哂,但我亦不希望我們的示威權遭到無理踐踏,完全被無視。《限聚令》亦應如此,如果其原意乃是減少社交接觸,控制疫情,就肯定可以容許相距1.5米或以上的聚集,不管其有否「共同目的」。我不介意因《限聚令》而遭受懲罰,但我介意政府輕視人權,漠視民生。綜合以上所言,我認為控方從來沒有考慮我在本案中的憲制權利,其所作出的限制不但未能追求合法目的,沒有合理關連,更超越達致合法目的所需的程度,亦顯然缺乏合理基礎,未能通過「相稱性」考驗,其對《限聚令》的詮釋及執法行動實屬違憲,而我亦因其憲制權利,有合理辯解作為免責辯護,因此請法庭撤銷傳票,判我無罪!
第三被告人(無律師代表)
黃浩銘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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